
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土地评估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全面实施明码标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会团体会员机构,在渝执业的非会员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
二、工作内容
(一)房地产土地评估竞价类、房地产个人抵押贷款非住宅评估类明码标价
请各机构于2025年11月1日前,结合企业情况自主完成房地产土地评估竞价类、房地产个人抵押贷款非住宅评估类服务(以下简称“个贷非住宅类”)明码标价,具体如下:
1.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国家规范规程要求提供资料查询及核查验证、分析整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报告出具、底稿归档等服务。
2.计价方法:根据最高限价、评估值比例、固定费用等方式对收费进行公示,需清晰标注计价单位。各机构可根据业务复杂度,合理设置计价方法。
3.实施形式:各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等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并将内容在我会网站主动公开。
(二)已实施明码标价的评估服务业务
房地产个人抵押贷款住宅评估类明码标价(以下简称“个贷住宅类”)、对公房地产、土地抵押贷款评估类明码标价(以下简称“对公抵押类”)、房地产、土地司法评估类明码标价(以下简称“司法评估类”)分别按照渝地房评协发〔2025〕1号、渝地房评协发〔2025〕9号、渝地房评协发〔2025〕10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机构应基于成本、风险等因素自行制定计价方法,禁止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估价业务,不得作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我会不设定指导价、基准价或浮动区间,不干预机构自主定价和具体收费。
(二)已单独明码标价的个贷住宅类、个贷非住宅类、对公抵押类、司法评估类四类评估服务业务,按照自身对应的明码标价执行;未单独明码标价的竞价类评估服务业务,按各自竞价类明码标价执行;涉及行政机关(单位)有相关文件要求的,按文件执行。
四、监督检查与惩戒
对不守诚信、未按照自身明码标价进行公平竞争的机构,协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约谈、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在渝执业的非会员机构纳入本通知范围,参照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协会
2025年10月22日
| 附件: | 1、关于开展房地产住宅类个人抵押贷款评估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pdf |
| 2、关于开展对公房地产、土地抵押贷款评估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试行).pdf | |
| 3、关于对房地产、土地司法评估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通知(试行).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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