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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协会章程

(经2024418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评估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Land and Resources AppraisalReal Estate Appraisal缩写:CA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土地房屋评估、不动产登记代理的机构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联系政府、会员、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土地房屋评估、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办公地址为重庆市两江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三)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调处纠纷矛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和行业公平竞争;

(四)按规定开展行业相关业务培训,对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

(五)组织开展行业相关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

(六)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做好行业发展规划;

(七)建立会员信用档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会员单位资信评价;

(八)按规定开展行业合作、交流、学习、宣传等工作;

(九)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好会刊,建好信息化服务平台;

(十)向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十一)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土地房屋评估和不动产登记代理的机构,与本行业业务联系紧密的教学科研机构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取得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等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取得了土地房屋评估、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关资格的机构;与本行业业务联系紧密的教学科研机构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取得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等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士;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业务指导部门推荐或3个会员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本会例行检查、抽查;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信息管理由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有损行业形象和本会信誉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四)自愿提出退会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后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七)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九)审议会员提案和建议;

(十)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原则上应采取差额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

(四)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五)提议本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的调整;

(六)审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审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取消会员资格;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

(十一)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及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采取差额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成员名额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的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主持协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的有关重要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除外)。

会长可以根据协会工作需要提名聘任顾问,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协会负责人或党组织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方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任),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秘书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秘书长,并于该秘书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进行差额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监事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由会员中产生,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418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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